1、自诉制度演变至今,虽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趋衰落,但其存在有其自身的价值。
2、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是公正的裁断控辩双方之间的争端,为此,必须首先查明案件事实.
3、十一、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国家专门机关的公检法所拥有的权力与作为当事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权利经常处于失衡的状态。
4、十二、在刑事诉讼法领域引入诉权的概念有利于促进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实现控辩平衡以及被害*权利的保护。
5、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和证据法立法的大背景下,研究口供问题更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6、“陷阱取证”一词概念源于刑事诉讼法学中的诱惑侦查。
7、在刑事诉讼中,我国的检警关系被宪法定位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8、那是一桩新鲜的案件,不是普通买卖合同,不是财产纠纷,民事侵权行为,或刑事诉讼法,或法律方法。
9、自证无罪权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区别于辩护权、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10、作为“宪法的测震仪”,“应用宪法”的刑事诉讼法对公民的财产权保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当然包括侦查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财产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