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1996年秋至2002年秋,被告人徐伟先后伙同他人或指使他人,采取殴打、持枪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行索要刘兴海、王振江等十余名被害人近50万元人民币。
3、自1994年6月至1999年1月,伙同他人采用偷抱、拐骗等手段,先后14次从江西拐卖儿童15人至福建。
4、1987年,浙江省瑞安县人蔡某、张某到安丘市做生意时,被李某伙同他人抢劫了现金1万元。
5、汉阴县两名男子伙同宁强县一男子深夜驾车至宁强盗窃农民耕牛,作案后仅4天,两窃贼就落入法网。
6、伙同他人在公路上装设自制蚂蟥钉,扎破营运客车的轮胎,逼迫车主交纳“保护费”。
7、案发前,李某在山东一带兜生意,伙同他人伪造浙江某建设集团信息及公章,邀约一家公司洽谈业务,骗取钢材200余吨,货值100余万元。
8、经审,2010年底,男子李某(黄梅人,现住十堰茅箭区)伙同张某等4人成立十堰鹏伟科工贸有限公司。
9、新疆一派出所原所长杨某在4年的时间里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妻子、亲朋违规为河南临颖县100余名学生办理了迁移证,非法收受贿赂150余万元。
10、公安局长打黑被染黑与黑恶团伙同庭受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