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犯罪未遂行为的处罚由来已久,但在处罚的依据、原则问题上理论界有很大争议。
2、当数额犯犯罪未遂与既遂并存时,应当以一罪论处,并从一重从重处罚。
3、笔者主要从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两个角度进行论述。
4、着手实行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节点。
5、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四种停止状态中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一种状态。
6、完善数额犯的犯罪未遂有两种模式。
7、由于知识产权犯罪均属于数额犯或者情节犯,故知识产权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8、对于数额加重犯而言,作为行为犯的数额加重犯和作为结果犯的数额加重犯都存在犯罪未遂,并应当定罪处罚。
9、不能犯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上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只是将不能犯简单地归于犯罪未遂的一种,并将其作为犯罪处理。
10、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