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5、新合伙企业法并没有规定复合伙制度.
6、有限合伙企业的成立和经营实用各州的有限合伙企业法.
7、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编制业主权益表,而不是留存收益表。
8、合伙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9、各国的范式立法大都采取许可主义的模式,允许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转投资合伙企业。
10、第八十三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