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闻必录”的传播操作,显然不是现代媒体的成熟理念;而“有闻有不闻”的率直取舍,又无法取代新闻现场充满变数的临阵抉择。
2、一类将律师当成无话不说的知心朋友;一类是瞎子摸象有闻必录;另一类则是独立调查后抽身事外,提出质疑和判断。
3、和群租乱象比,本报版面实在太少,无法有闻必录。
4、有闻必录之下,便成了政治团体利用的宣传工具而仍不自知。
5、但是,记者不必有闻必录,明星“放屁”似无报道必要。
6、那时的白宫记者,对总统说的话基本上是有闻必录,之后发出通讯稿。
7、他所到之处,媒体有闻必录,蓝营众星拱月,绿营交头接耳,跨过吴敦义、胡志强、郝龙斌等国民党内一线人物,朱立伦气势盖人一头。
8、当然,我们的报道不可能是有闻必录。
9、三是气氛热烈、活泼,真正做到了代表们畅所欲言、言无不尽,简报有闻必录、及时详尽。
10、估计,记者也不相信这位人士有编造细节的必要,于是就有闻必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