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保全区别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具有独立的价值。
2、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5、而作为财产保全制度的一种,大陆法系的扣船制度也因其逻辑性和实用性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
6、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7、案件受理费145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24元,由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负担。
8、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9、但在大陆法系及国际公约中,均认为对船舶采取的强制措施是海事财产保全措施。
10、涉及财产的离婚诉讼案件,需要按照财产标的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等巨额费用,而选择离婚居间谈判所耗费的经济成本要小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