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
3、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4、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5、案件受理费145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24元,由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负担。
6、涉及财产的离婚诉讼案件,需缴纳财产保全费、评估费等巨额费用,选择离婚居间谈判的经济成本要小很多。
7、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8、涉及财产的离婚诉讼案件,需要按照财产标的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等巨额费用,而选择离婚居间谈判所耗费的经济成本要小很多。
9、堵路维权唯嘉会员被拘留快报讯(通讯员鼓公记者陶维洲)南京唯嘉健身俱乐部因拖欠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已对其店内物品进行财产保全。
10、2013年12月,法院判决汤某偿还100万元本息;支付本诉的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受理费;食品厂和啤酒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