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2、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
4、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6、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7、涉及财产的离婚诉讼案件,需缴纳财产保全费、评估费等巨额费用,选择离婚居间谈判的经济成本要小很多。
8、但在大陆法系及国际公约中,均认为对船舶采取的强制措施是海事财产保全措施。
9、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0、第二百五十四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