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文从三个方面讨论在何种条件下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2、本文认为,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故意犯罪可共同构成共同犯罪的二种形态,用共同的原则来界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第二部分大陆法系有关教唆犯的共同犯罪理论。
4、第三部分,对交通肇事罪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从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共同犯罪理论方面进行论证分析,认为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
5、教唆犯理论是共同犯罪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唆犯问题的研究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又在司法实践操作上具有重大意义。
6、共同犯罪与身份的关系,是共同犯罪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7、对于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不能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径行以单独犯罪判处犯罪人死刑。
8、偷税罪的因果关系在不作为方式下具有特殊性,其不作为方式下的共同犯罪也有别于疏忽大意的失职行为。
9、而在复合行为犯只有部分行为被共同实施时,虽然在定罪上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但在量刑上应当对共同实施的部分予以考虑。
10、掩饰、隐瞒犯罪实际是过去所称的“窝赃罪”,属于事后的帮助犯,不是共同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