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第二章中,文章对共同犯罪中成立犯罪中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2、有效性是认定部分共犯人犯罪中止的刚性标准。
3、本文对以上问题进行了研讨,以期对进一步丰富我国的犯罪中止理论和完善有关的刑事立法有所裨益。
4、作为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5、在未完成形态中,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较为常见,也容易引起理论和实践上争议与分歧。
6、强调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转变,为犯罪行为人弃恶从善、悬崖勒马“驾设后退的黄金桥”,是犯罪中止制度设立的初衷。
7、博弈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早已为解决法律问题所援用,对犯罪中止的研究也可以运用博弈分析方法展开。
8、遂后补救行为应具备回溯性、时效性、主动性和多样性几个条件,补救行为与犯罪中止具有相似性。
9、相对于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的未完成形态。
10、作为故意犯罪,牵连犯也有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多种犯罪停止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