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述本罪的罪与非罪,责任主体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罪数问题和刑事处罚。
2、本罪是属于与行为犯、结果犯并列的情节犯.
3、主观方面本文坚持本罪只能是过失犯罪。
4、在司法实践中本罪与其他犯罪容易混淆,应加以区别.
5、如对涉及主体方面的担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罪以及对本罪的刑事追究中出现的不协调问题等等。
6、最后论述了本罪的概念和罪名的设置.
7、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策动叛变或策动叛敌的行为。
8、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充分认识洗钱罪的特征,才能正确认定本罪。
9、在斗殴故意问题上,文章主张主观上的对偶性仅是对客观斗殴行为的一种说明,这种故意不是本罪主观方面要件中的故意内容。
10、对单位行贿罪是1997刑法中增设的罪名,其立法本身还有诸多亟待完善之处。本罪的罪名宜修改为对国有单位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