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后一章刑篇分析本罪的配刑原则及刑种完善。
2、在本罪的主观方面,其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
3、作为本罪客观行为表现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作严格的解释,以最大限度地克服小口袋罪的弊端。
4、同时,对于本罪中罚金刑的适用及与相关犯罪的区别也应予以充分重视.
5、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同时又提出了证明主观故意的一些措施.
6、主观方面本文坚持本罪只能是过失犯罪。
7、本文第四部分主要对目前本罪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8、如对涉及主体方面的担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罪以及对本罪的刑事追究中出现的不协调问题等等。
9、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策动叛变或策动叛敌的行为。
10、本文在论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对理论界争议比较多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结合外国相关犯罪的立法,对本罪的修改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