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尽管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其区别又是十分明显的。
2、在本罪的主观方面,其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
3、然而日本罪恶的势力并未动容丝毫,将整个国家再次推入灾难的渊薮.
4、作为本罪客观行为表现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作严格的解释,以最大限度地克服小口袋罪的弊端。
5、主观方面本文坚持本罪只能是过失犯罪。
6、如对涉及主体方面的担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罪以及对本罪的刑事追究中出现的不协调问题等等。
7、第一章论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演进,本罪的立法价值和现实基础。
8、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充分认识洗钱罪的特征,才能正确认定本罪。
9、本文在论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对理论界争议比较多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结合外国相关犯罪的立法,对本罪的修改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10、在刑事责任方面,强调了复杂情况下直接责任人员的确定,论述了刑罚适用问题,提出并讨论了本罪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