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述本罪的罪与非罪,责任主体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罪数问题和刑事处罚。
2、最后一章刑篇分析本罪的配刑原则及刑种完善。
3、在本罪的主观方面,其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
4、同时,对于本罪中罚金刑的适用及与相关犯罪的区别也应予以充分重视.
5、主观方面本文坚持本罪只能是过失犯罪。
6、如对涉及主体方面的担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罪以及对本罪的刑事追究中出现的不协调问题等等。
7、第一章论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演进,本罪的立法价值和现实基础。
8、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策动叛变或策动叛敌的行为。
9、在斗殴故意问题上,文章主张主观上的对偶性仅是对客观斗殴行为的一种说明,这种故意不是本罪主观方面要件中的故意内容。
10、2004年2月,胡志标被法院终审以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