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指导转化为强制,法庭很容易认定强制行为为行政行为,并且追究相应法律问题,和日本相比较,这并不是严重不可救药的问题。
2、因此,笔者认为交通事故鉴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的收案范围。
3、最后,为我国实定法规定无效行政行为制度提出了一些初步建议。
4、非诉行政行为审查制度是我国所特有的司法审查制度。
5、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行政行为的可受司法审查性,是行政诉讼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
6、行政行为道德化要坚持公正和正义,诚实和信誉,惩恶扬善等价值取向.
7、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行为一直是行政法学和行政法的核心概念,但对它的定位却大异其趣。
8、在行政审判中就曾经发生过尽管判决撤销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其在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中改正先前的违法问题,但是,行政机关却置若罔闻,依然故我,甚至变本加厉。
9、为了使这种审查活动不走过场,还应保证当事人书面或口头陈述辩论的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同时也应要求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10、最终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人事局取消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却同时不支持张先著的其他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