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为理论中应当研究行政行为的附款问题。
2、因此,笔者认为交通事故鉴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的收案范围。
3、当前理论界常把行政不作为看作是违法行政行为。
4、法治国家的一般法律原则,可作为引导行政行为的准据,更可提供法院作为审查的基础。
5、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6、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行政行为的可受司法审查性,是行政诉讼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
7、法院在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应当奉行合法性审查原则、附带性审查原则和拒绝适用原则。
8、所以履信思顺,尚贤崇德,是政府行政行为的宗旨。
9、在行政审判中就曾经发生过尽管判决撤销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其在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中改正先前的违法问题,但是,行政机关却置若罔闻,依然故我,甚至变本加厉。
10、为了使这种审查活动不走过场,还应保证当事人书面或口头陈述辩论的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同时也应要求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