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指导转化为强制,法庭很容易认定强制行为为行政行为,并且追究相应法律问题,和日本相比较,这并不是严重不可救药的问题。
2、实行行政公开,增加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对于维护政府的高效廉洁,保障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具有不可轻视的作用。
3、最后,为我国实定法规定无效行政行为制度提出了一些初步建议。
4、非诉行政行为审查制度是我国所特有的司法审查制度。
5、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6、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行政行为的可受司法审查性,是行政诉讼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
7、法院在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应当奉行合法性审查原则、附带性审查原则和拒绝适用原则。
8、所以履信思顺,尚贤崇德,是政府行政行为的宗旨。
9、在行政审判中就曾经发生过尽管判决撤销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其在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中改正先前的违法问题,但是,行政机关却置若罔闻,依然故我,甚至变本加厉。
10、附款必须合法,有瑕疵的附款应予以撤销或确认无效,否则有可能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