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部分进一步阐述了具体实现第四部分的整合营销体系的措施。
2、第六十条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3、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4、承包经营期内,承包者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合营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
5、鉴于德国私营、国营和公私合营银行的”三足鼎立”结构,其银行业务系统将依旧无可避免的支离破碎。
6、只有在一个低光照组中,光养生物没有与混合营养体达到共生。
7、合营企业双方共同进行某项工作的正式协议.
8、思朗、中膳堂酥性类饼干综合营养搭配较佳。
9、1954年7月1日,章华毛麻纺织公司公私合营协议书正式签署。
10、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